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飞美)
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2021年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将2021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任期内的所有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情况
(一)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1年任期内的所有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2月8日,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1年2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1年4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4、2021年12月24日,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降薪暨制定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作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2021年任期内的所有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2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2、2021年4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审计部2020年度工作报告和2021年度工作规划;
(5)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和2021年度工作计划;
(6)关于提议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21年4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计部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及2021年第二季度工作计划;
(3)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和2021年第二季度工作计划。
4、2021年8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计部2021年半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三季度工作报告;
(3)审计委员会2021年半年度工作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工作计划。
5、2021年10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计委员会2021年前三季度工作报告和2021年第四季度工作计划;
(3)审计部2021年第三季度工作报告及2021年第四季度工作规划。
(三)作为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战略委员会2021年任期内的所有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4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21年度经营规划。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对下列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021年2月8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2、2021年2月23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表《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3、2021年2月26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发表《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4、2021年3月15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表《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5、2021年4月19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独立意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并在会前发表《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6、2021年6月21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24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降薪暨制定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督促公司更加严格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披露,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21年度,本人不定期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会议资料进行充分研究审核,并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3、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独立。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力,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依法独立运作。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方面做到了“五独立”。
4、不断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企业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五、其他工作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度,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2021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2022年度,本人将更深入地参与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的各环节工作,认真审慎地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北路150号
联系电话:0591-88202235
电子邮件:531511138@qq.com
独立董事:吴飞美
2022年4月25日